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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鲁银监)罚字〔2015〕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财务状况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对借款人关联企业重大风险信息进行深入调查;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控,流动资金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31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陈焕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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