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趣游天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21MA****UR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民终1081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2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1905号判决第二项“被告辽宁趣游天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作丽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 二、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1905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辽宁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作丽工程款340000元及利息,盘锦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辽宁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盘锦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0元,被告辽宁趣游天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王作丽负担0元,应予退还6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王作丽已预交6850元,由被告辽宁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盘锦北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王作丽负担0元,应予退还6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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