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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75****10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初字第1859号
    案号 (2018)冀0321执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立国工程款164467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对于第一笔及第四笔工程款共计137420元自2015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第二笔工程款共计675009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第三笔工程款832249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立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15元,由被告唐山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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