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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宝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676****59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9012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振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1131.98元,自2018年10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按年利率9.6%计付); 二、被告南京宝铁物流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徐正飞、朱红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振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振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南京振宇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徐正飞、朱红莲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不动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26元,减半收取14263元,由南京振宇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宝铁物流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徐正飞、朱红莲负担(被告南京振宇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宝铁物流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徐正飞、朱红莲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振宇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宝铁物流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徐正飞、朱红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的剩余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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