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3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通过2019年9月19日对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MC00-0500-0009、0010、0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09-01#住宅楼等4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MC00-0500-0009、0010、0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09-04#住宅楼等3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MC00-0500-0009、0010、0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09-07#住宅楼等3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2019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建设单位为北京西元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1号配电室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等于20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等于0.2s,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为40mA?s,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11条“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强制性条文的要求。2、09-04#楼二层楼梯外侧未搭设防护栏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7.2条“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的要求。3、09-04#楼卸料平台前端防护栏杆高度为1m,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5.16条“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的要求。认定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情节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处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6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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