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4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8年12月14日对位于东城区豆各庄乡的朝阳区豆各庄3、4号地通惠灌渠东侧地块东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5-04#住宅楼、5-05#住宅楼、5-10#幼儿园、5-14#配套公建、地下车库(南段)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2018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韩彦江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佳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北京同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你单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7年11月2日开工,该工程是一个住宅项目,包含5-04#住宅楼、5-05#住宅楼、5-10#幼儿园、5-14#配套公建、地下车库共5个单体工程。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5-04#住宅楼搭设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架采用的是扣件式双排钢管脚手架,外排高度为13.5m,内排高度12.6m。现场正在使用的该脚手架的断片处均存在开口端,属于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你单位在该工程5-04#住宅楼南侧的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开口端未设置横向斜撑,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强制性条文第6.6.5条中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1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可能造成架体失稳,造成人员伤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书面对当事人进行事先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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