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国民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8****7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4420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0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8600508】。(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的《深圳国民共赢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补充协议书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退还人民币500000元以及支付剩余收益人民币21,993.16元,第二被申请人对退还本金以及支付剩余收益承担补充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二)项裁决项确定的本金及收益之和为基数,自合同到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被申请人对支付利息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申请人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4,0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处理费人民币28,450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8,4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8,45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450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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