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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开环罚字〔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开环责改字[2017]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开环罚告字[2017]9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结合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6
    决定机关 大龙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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