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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66****605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22民初2214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恢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2-0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约定月利率10.5‰计付借款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15.75‰(原贷款利率10.5‰基础上加收50%)计付自2019年12月30日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香芝、赵国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汇通国际3#楼1-2层商铺(具体抵押物内容以叶他证叶房他字第02418号登记证书为准)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香芝、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国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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