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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66****60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149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1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县粮食局城关供应站交付位于叶县昆阳大道中段路西汇通国际小区南排底商楼门面房2376平方米以及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卫生间(自西向东长66米,框架结构,上下两层。其中第一层含一个男女卫生间,二层含南北宽4米,东西长66米的门面房行走通道); 二、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县粮食局城关供应站交付位于叶县昆阳大道中段路西汇通国际小区南排底商楼门面房上方第三层三室一厅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县粮食局城关供应站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年100万元门面房租金直至向原告叶县粮食局城关供应站交房之日止,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叶县粮食局城关供应站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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