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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73****300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223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2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27027.5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336000元。三、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蒋益明、许雪峰、11翟英姿对被告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蒋益明、许雪峰、翟英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036元(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预交),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574元,由被告常州市铁港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蒋春燕、徐春燕共同负担1744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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