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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395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4民初98号
    案号 (2017)辽0404执1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0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质保金2.7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欠款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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