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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文广新罚字〔2018〕第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 事 人: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冲法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16-134号耀江广厦101室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案,2018年4月11日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对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如下: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陶党其、张伟对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由在场当事人签字确认。4月11日,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对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案立案调查。4月13日,受委托人邵伟勇到我局接受调查,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和在场当事人姜伟及邵伟勇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执法人员陶党其、张伟对邵伟勇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等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承认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规情况。2018年4月27日19时00分,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场所已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0000113),证明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16-134号耀江广厦101室的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事实。证据二:《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受委托人邵伟勇承认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事实。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赵冲法和在场当事人姜伟及受委托人邵伟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人的身份。证据四:《娱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娱乐经营资质,其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是经营性娱乐场所的事实。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据八张和现场取证视频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16-134号耀江广厦101室的浙江豪门盛典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