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姚长琪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26266-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7698号 |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3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30 |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孟俊借款515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以72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5年11月26日止;以6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止;以5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如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孟俊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苏州市陆步桥街1号1幢4002室、4005室、4007室、4008室、4010室、4011室、4013室房屋所得的价款分别在115000元、115000元、115000元、115000元、115000元、115000元、14375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