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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784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27082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4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9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范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5,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曾威应对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曾范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范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14.6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2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5,19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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