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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新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卖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阶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6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9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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