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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新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卖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新城)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6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3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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