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德令哈市监案字〔202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0 |
决定机关 | 德令哈市市监局金原商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竹添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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