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9****56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1444号 |
案号 | (2022)粤1973执3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1623129】。(2020)粤1973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一、被告熊仁红、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广东信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韩四新偿还尚欠赔偿款12454077.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1月10日为35118.58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应以12454077.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受理费106194元(原告已预交103674元)、关联(2019)粤1973财保1642号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1194元,由原告韩四新负担12463元,由被告熊仁红、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广东信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731元。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被告熊仁红及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熊仁红及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1)粤19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23元,由韩四新负担15388元(原告已预交15388元),熊仁红、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信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7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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