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沙市监工商罚字〔2018〕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5月21日,我局收到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函》{原文编号:大食药稽交办【2018】002号}。函件称,2018年3月6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大连硕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盐酸金霉素眼膏(批号:170204)”进行国家评价性抽样,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结果为【粒度】项下“粒度”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按照大连硕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流向,涉案单位包括我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大药房。 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赴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大药房成仁街店,现场调取了不合格药品盐酸金霉素眼膏(批号:170204)的采购档案、验收记录,药房销售电脑记录显示,该药房于2018年2月28日从大连硕康药业有限公司分别购进涉案药品10盒,现场核查时,该药品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50元/盒。违法所得合计12.00元,药品货值总额65.0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0.0012万元。 二、没收金额:0.0012万元。 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4 |
决定机关 |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肇颖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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