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6****24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5449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64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2247066.65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被告王强、李娟、王东、缪永芳、潘祖跃各自对代偿款2247066.65元及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被告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的九分之一向原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24元,由被告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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