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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83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江商初字第01580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0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4
    发布日期 2015-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强、李娟、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173854.85元,并偿付相应罚息(自2014年7月14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王强、李娟、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51276元。 三、被告顾建明、陆玉兰、吴江市江村草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黄文泉对被告王强、李娟、吴江市丰隆园生态休闲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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