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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8****1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9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491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雪华支付工程款106737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737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6元,由被告上海清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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