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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13****3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5934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3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0月26日为329247.29元,2016年10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镇永安南路16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海南、顾玲对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借款本金347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海南、顾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31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31元,由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海南、顾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26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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