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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13****3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3247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3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鹰球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985679.22元,并偿付该款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徐海南、吉祖文、顾荣昌分别向原告江苏鹰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在上述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款项的五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被告徐海南、吉祖文、顾荣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江苏锦亚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江苏锦亚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顾玲对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鹰球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728元,减半收取75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864元,由原告江苏鹰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4元,由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顾玲、徐海南、吉祖文、顾荣昌、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江苏锦亚化纤有限公司负担8006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六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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