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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13****3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5347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3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通江中光电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44.1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该款项分期给付: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7月,于每月底前各给付原告南通江中光电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相应利息损失随同相应代偿款本金一并结清),再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南通江中光电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4.1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相应利息损失随同相应代偿款本金一并结清)。 二、如果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南通江中光电有限公司有权以本金444.1万元以及上述相应利息损失为总标的额,扣减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已经履行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2328元,减半收取21164元,由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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