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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13****3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1142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1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顾玲、徐海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健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0万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1.6%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顾玲、徐海南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顾玲、徐海南追偿。 三、驳回原告姜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471元,减半收取37735元,由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顾玲、徐海南、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姜健代垫,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顾玲、徐海南、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471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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