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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8584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645号
    案号 (2016)苏0621执1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申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59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按年利率18%算,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息24%算)。 如果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确定的期间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江苏锦亚化纤有限公司、顾玲对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本息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江苏锦亚化纤有限公司、顾玲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海安县申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893元,减半收取31447元,由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南通亚纶化纤有限公司、江苏锦亚化纤有限公司、顾玲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海安县申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代垫,四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89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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