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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传罚﹝2019﹞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广仁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27号的杭州广仁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消毒隔离监督抽检,现场采集空气、医务人员手、物体表面、治疗用水、使用中消毒液、消毒后器械、灭菌后医疗器械、污水在内的共28件样品,委托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8472),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8216)。2018年11月1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杭安康(2018)检字第2018091021号的检测报告,显示样品编号2018091021-27口腔科无菌器械包无菌检查检出需氧-厌氧菌。2018年11月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至2019年1月15日调查终结。最终查明,你单位样品编号2018091021-27口腔科无菌器械包无菌检查检出需氧-厌氧菌的行为属实,以上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等规范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有现场笔录1份(编号:第2页,共3页201847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2018216)、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杭安康(2018)检字第2018091021号)、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交接记录一览表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黄火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林琳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火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19214)等证据材料为证。2019年1月15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传罚告﹝2019﹞20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声明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现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