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国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5507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7民初2375号 |
案号 | (2019)京0117执30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内蒙古兴旺天昊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按年利率24%支付王悦借款利息(第一笔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第二笔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第三笔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 二、内蒙古兴旺天昊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王悦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第一笔自2019年3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第二笔自2019年3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第三笔自2019年3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 三、如果内蒙古兴旺天昊燃气有限公司未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内蒙古兴旺天昊燃气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王悦支付上述全部款项; 四、国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国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兴旺天昊燃气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内蒙古兴旺天昊燃气有限公司、国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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