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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维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45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武民初字第1552号
    案号 (2013)桃法民执字第00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9-10
    发布日期 2015-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维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代偿后发生的资金占用费(该利息计算按代偿本金200000元的约定贷款利率18.3‰的二倍自2012年7月13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彭维芳应按前款判决的资金占用费的5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彭维芳支付原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四、被告常德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唐军对前款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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