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大朗实用五金厂 |
法定代表人 | 卢耀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4****3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4341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272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大朗实用五金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柳荣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大朗实用五金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柳荣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卢耀明、陈敏华、东莞市远豪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远良、陈肖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大朗实用五金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耀明、陈敏华、东莞市远豪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远良、陈肖华在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大朗实用五金厂追偿。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3.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33.87元(原告李柳荣已预交),由原告李柳荣负担404.96元,被告东莞市大朗实用五金厂负担12128.91元,被告卢耀明、陈敏华、东莞市远豪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远良、陈肖华对被告东莞市大朗实用五金厂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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