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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19]513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博汉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21日,平湖市博汉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向公安机关网上申报备案,后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1
    决定机关 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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