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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3357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深中法执字第00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3-13
    发布日期 2015-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归还借款278866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46022元,由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22元,由上诉人信达深圳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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