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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海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12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绍柯商初字第02072号
    案号 (2015)绍柯执民字第03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30
    发布日期 2016-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323,714.31元,支付截止2015年5月5日的利息(含复利)152,925.70元,合计人民币20,476,640.01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5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400,000元,支付截止2015年5月5日的利息(含复利)518,176.84元,合计人民币64,918,176.84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5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有权对被告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嘉房他证南湖区字第0021900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以人民币94,595,800元为限优先受偿;五、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有权对被告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嘉房他证南湖区字第0021900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以人民币94,981,500元为限优先受偿;六、被告洪海明、沈叶青对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海明、沈叶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68,364元,依法减半收取234,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9,182元,由四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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