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花工商处字[2018]19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塞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2RL63; 负责人:郑安杰;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茶园里北路东七巷11第702房;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8年4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的一家招牌为塞纳春天的装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该店内有悬挂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广州塞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安杰,公司登记住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茶园里北路东七巷11第702房,但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经查明,自2018年3月开始至2018年4月18日,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由原登记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茶园里北路东七巷11第702房迁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工商花责字[2018]031401号),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到4月18日,当事人依旧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证据材料已附案卷。 本局于2018年6月8日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的经营场所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工商告字(2018)第0201804210000289-00002号),但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去向未知。本局无法通过现场送达和邮寄方式送达处罚告知书,因此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规定,且经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逾期仍不改正,构成了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上述行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4
    决定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