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05****01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91民初4605号
    案号 (2020)皖0191执恢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华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按照月息1%计算,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按照月息1.5%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中应扣除被告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740000元); 二、被告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华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被告吴兴鹏、王宏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吴兴鹏、王宏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蔡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20元,减半收取为49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60元,由原告蔡华负担10131元,被告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吴兴鹏、王宏翠共同负担44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