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79****11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474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6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9857379.81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4928546.48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4928833.33元自2014年1O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额度授信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580O元; 三、被告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金戈王鞋服皮塑有限公司、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吴志绶、李忠贵对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张秀柏以其与吴志绶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李燕红以其与李忠贵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秀柏、李燕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802元,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802元,由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金戈王鞋服皮塑有限公司、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吴志绶、张秀柏、李忠贵、李燕红共同负担80O00 元。财产保全费5O00元,由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金戈王鞋服皮塑有限公司、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吴志绶、张秀柏、李忠贵、李燕红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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