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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9****11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014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2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4年建泉惠流贷字130号”、“2014年建泉惠流贷字187号”、“2014年建泉惠流贷字18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晋江市金戈王鞋服皮塑有限公司、吴志绶、张秀柏、曾焕昆、吴冰清对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有权对被告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证号:惠房他证2014字第602号】在最高限额3246.67万元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李惟斯(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金戈王鞋服皮塑有限公司、吴志绶、张秀柏、曾焕昆、吴冰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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