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绶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0551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343号 |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00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 发布日期 | 2017-12-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培源借款198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 二、被告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曾国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志绶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培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40元,由原告黄培源负担240元,被告吴志绶、曾国伟、吉之路(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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