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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9747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民初972号
    案号 (2021)京04执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复利均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分以下两段计算:1.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按季计算;2.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违约金为400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 二、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以及公告费损失260元; 三、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对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348 433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8 433元(已交纳),由北京晋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沉木香缘商贸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 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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