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916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685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1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5楼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501房腾空交回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5楼从2020年2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租金(按每月27730元计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每月27730元的标准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将房屋腾空交回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时止;四、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5楼从2020年2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期间的租金的违约金(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总额;五、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6楼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金(其中2020年2月至6月,每月按照31347元计算;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按照每月32942元计算),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总额;六、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162882元可用于抵扣上述欠费;七、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687.29元;八、被告洪秋雄对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7元,由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洪秋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