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秋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561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2910号 |
案号 | (2016)粤0111执49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发布日期 | 2017-0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加林、蔡彬凯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违约金(以18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在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原告傅加林对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保税港区加工区的仓储用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傅加林、蔡彬凯也可以要求被告洪秋雄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洪秋雄在承责后有权就清偿部分向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傅加林、蔡彬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傅加林、蔡彬凯负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940元;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洪秋雄共同负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33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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