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和生恒力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22420****1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13民初6338号 |
案号 | (2019)渝0113执34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和生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一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6 613 093.20元; 二、被告重庆和生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一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重庆和生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一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逾期安置房屋损失650 895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 882元,司法鉴定费5.8万元,共计142 882元,由被告重庆和生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一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 348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担50 534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自愿垫付,被告重庆和生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一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92 348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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