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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双圆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3MA****XMX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3民初3429号
    案号 (2021)皖0523执1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双圆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何元胜保证金1000000元;5二、被告安徽双圆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何元胜滞纳金2000元;三、被告安徽双圆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何元胜律师费4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860元;四、被告陈国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何元胜对被告吴蓉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何元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03元,由被告安徽双圆重工有限公司、陈国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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