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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莱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盘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228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894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6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宝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32%计算)、逾期罚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3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832%上浮50%计算)。 二、宝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2%计算)、逾期罚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222%上浮50%计算)。 三、宝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5万元。 四、对宝富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莱顿集团、申乾公司分别在最高额1.7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宝富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杭盘大在最高额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杭盘大前述第五项债务,杭解华在其与杭盘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驳回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775元,由宝富公司、莱顿集团、申乾公司、杭盘大、杭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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