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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469****0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2民初1773号
    案号 (2018)冀0902执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文博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希俊本金30万元,利息7万元,共计37万元,如逾期不还,利息按《债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重新计算并偿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344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被告均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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