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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医罚﹝202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医罚﹝2021﹞33号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浙江艾博医学保健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330103MA27WQ7Y5J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2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1号101室、2至8层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有病案号7637的医疗美容门诊病历1份,患者姓名龚某,性别女,年龄34岁,手术指导医生虞某,手术医师滕某,手术名称面部吸脂术,病历中局部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门诊手术记录的医师签字处均空白。本机关以浙江艾博医学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艾博医学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要求填写病历资料。你单位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要求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5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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