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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42975****01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00073号
    案号 (2017)内0429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8-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工程款4591660.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67元,由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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