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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6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23民初1883号
    案号 (2016)苏1023执2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7-05-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鑫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811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4年12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30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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